根据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8]3号)规定:
一年365天,去除104天休息日及11天法定节假日,年工作日为250天。
所以,月工作日为250天÷12月=20.83天
又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因此在计算月计薪天数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。
所以,月计薪天数为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注意: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》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。如果请事假需要扣工资时,也是按21.75这个数来进行折算。如果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加班工资是不含原工资(公式:加班工资计算基数÷21.75÷8×加班小时数×300%)。